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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商品房销售 房源一次性全部公开销售

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1-12-16


 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近日省建设厅与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销售房源要一次性全部公开对外销售,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要标示建筑面积单价。
    经备案的商品房售价要公示

    《通知》要求,各地要从严把握和执行房价控制目标,着力改善供求关系,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对市场上出现的虚假宣传、虚假促销等违规销售行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要引导开发商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备案公示制度。

    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及不同楼层的累进加价率应在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违规企业要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住房,通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在县(市)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完成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在交易大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公开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

    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

    推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

    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广告宣传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真实、准确、严谨,自觉接受社会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违规情节严重将停业整顿

    《通知》指出房地产企业使用误导性、不明确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利用虚构降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特价、虚假促销或者采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构成价格欺诈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分别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房地产经纪人在代理买卖过程中,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看房费以及赚取过高差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记者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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