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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2-01-08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获悉,为了解掌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内蒙古决定从2012年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要求各盟市每年上报两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内蒙古还将加大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

  内蒙古将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中予以曝光。

  为确保职工权益,内蒙古先后于2006年10月1日、2008年1月1日、2010年7月1日、2011年11月1日4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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